同性婚姻與人類學 Gay Marriage and Anthropology

同性婚姻與人類學 Gay Marriage and Anthropology

同性婚姻與人類學

作者:華盛頓州立大學 Linda S. Stone

當前美國政界與公眾再度提出一個在人類學1950年代曾被深入探討的問題——「婚姻究竟是什麼?」這項政治上高度敏感的議題,在於憲法對「婚姻」的定義是否可以排除同性伴侶。人類學在全球各文化中研究親屬關係與婚姻已有百年以上的歷史,因此能夠提供一些值得學生與一般大眾參考的觀點。

婚姻可以被定義嗎?

許多政治人物聲稱,主張同性婚姻的人是在「重新定義」婚姻。然而,人類學家早已發現,從全球跨文化的角度來看,「婚姻」這個概念極難,甚至可以說不可能被嚴格定義。

人類學家 Edmund Leach 在1955年發表於《MAN》期刊的〈一夫多妻制、繼承與婚姻定義〉一文中,嘗試為婚姻下定義,但很快放棄,認為沒有任何一種定義能涵蓋人類學家所觀察到的多樣婚姻制度。

相對地,Kathleen Gough 在1959年發表〈納雅爾族與婚姻定義〉(刊於《英國皇家人類學學會期刊》)一文中,企圖提出跨文化的婚姻定義,認為婚姻是一種「賦予子女完整出生身分權」的制度。Gough 自稱這一定義措辭「難免笨拙」,因為它必須同時涵蓋一夫一妻制、多妻制、多夫制以及同性婚姻。然而,其核心特徵——「賦予子女合法身分」——放諸各文化並不普遍成立。

幾乎所有社會都存在一種讓人傾向稱為「婚姻」的制度,但這些制度之間並不具有共同特徵。在多數社會中,婚姻確立子女的合法地位,但這並非普遍現象。例如,在美國的納瓦霍族中,不論母親是否結婚,其子女皆為母系氏族的正式成員,不會因此受歧視。

世界上大多數婚姻為異性結合,但也有例外。如非洲努爾族及其他族群的「女性-女性婚姻」:一位不孕女子離婚後娶一位女性為妻,再安排男性代孕者使其受孕,所生子女歸屬於不孕女子的父系家族,並稱呼她為「父親」。在某些美洲原住民社群中,偏好以女性身份生活的男性(稱為 berdache)會採用女性的姓名與服飾,並成為其他男性的妻子。

婚姻通常包含性關係,但這在努爾族女性婚姻中並不存在;歐洲早期基督徒歷史上亦有「禁慾婚姻」之例。夫妻通常共同居住,但也常例外。許多文化中男性與妻兒分住於「男子屋」;印度納雅爾族的一夫多妻/一妻多夫制度下,男女仍住在各自的母家,丈夫僅偶爾「探訪」妻子,子女則由母親與舅舅撫養。

事實上,唯一可被視為普遍的婚姻特徵,是它創造了姻親關係(affinal relationships)或聯盟。李維-史陀(Claude Lévi-Strauss)等學者認為,這正是人類婚姻的起源基礎。然而,即使如此,姻親關係在不同社會中的性質與重要性仍極為多樣。換言之,無論從子女合法性、配偶性別、性行為或居住型態等面向來看,世界各地的婚姻最顯著的特徵即是「多樣性」。

多樣與變遷

人類學家嘗試從經濟、生態、人口與歷史等面向解釋婚姻的多樣性。例如,Nancy Levine 在《多夫制的動態》(1981)中指出,喜馬拉雅地區的一妻多夫制,部分原因是其有助於在資源稀少的環境中控制人口增長。

更廣的比較研究中,Jack Goody 在《生產與再生產》(1976)提出歐亞地區以嫁妝為特徵的一夫一妻制,與撒哈拉以南非洲以聘金為特徵的多妻制之比較,揭示婚姻形式與農業型態、社會階級發展、婚姻支付方式及財產繼承制度之間的重要連結。

此外,人類學研究也顯示,任何社會的婚姻與家庭形態都會隨時間變化。在美國,法律上的婚姻傳統上是一男一女的單偶制度,但自18世紀以來,婚姻性質、家庭經濟、夫妻與親子關係、家庭結構與住居型態都歷經重大轉變(參見 Stephanie Coontz,《私生活的社會起源》,1988)。

自1960年代以來,美國的婚姻與家庭特別快速地變化。離婚率上升導致單親家庭增多;離婚後再婚又產生所謂「重組家庭」,包含繼父母、繼子女與繼兄弟姊妹等組合。許多美國兒童如今在兩個家庭之間成長,每個家庭可能都包含新的親屬成員。

同時,新興生殖科技(如代理孕母、試管受精、胚胎冷凍)使母職概念被拆解。現代可區分為「生母」、「基因母」與「法律母」三種角色,這三者可能為同一人、兩人或三人。相對地,傳統上被視為「不確定」的父權,如今可藉 DNA 檢測明確界定。

從生物連結到個人選擇

或許最深刻的變化,是美國社會在親屬觀念上的文化轉向。過去親屬被理解為基於生物血緣(David Schneider 稱為「共享生物遺傳物質」,《美國親屬》,1980),如今逐漸被「以個人選擇與承諾為基礎的關係」所取代(Linda Stone,《當代親屬研究導論》,2004)。

美國社會在文化上正逐步接受更多樣的家庭形式,並透過「選擇與自我定義」擴展親屬的概念,而不僅侷限於生物血緣。

因此,從人類學的全人類視角來看,同性伴侶在美國爭取婚姻合法化,並非試圖「重新定義婚姻」,而是試圖讓美國法律承認人類自古以來普遍實踐的一件事——人們為自己建構婚姻。

作者簡介
Linda S. Stone 為華盛頓州立大學人類學教授,著有《親屬與性別導論》(Kinship and Gender: An Introduction),並編有《人類學親屬研究新方向》(New Directions in Anthropological Kinship)。

【關於作者】艾瑪 | amarylliss

台灣第一位全職旅遊部落客受邀出國旅遊超過百次(受邀列表),1996年起於台大椰林BBS自助旅行版(Tour Abroad)發表旅遊心得並擔任版主,2000年起於明日報/ANYWAY旅遊網分享旅遊心得,2003年起任艾瑪隨處走走部落格格主至今,從無名小站至痞客邦,目前回歸個人部落格持續經營;更詳細網路書寫歷史請參考關於我聯繫、合作或邀約請聯繫:[email protected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