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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一篇摘錄自 Kathleen Gough〈The Nayars and the Definition of Marriage〉一文的中文翻譯與概要
奈耶爾族與婚姻的定義
一、導論
對人類學家而言,「婚姻」的精確定義一直是個難題,因為各文化的制度與意涵差異極大。即使《Notes and Queries》(1951)所給的定義——「婚姻是一種男女結合,使該女子所生之子女被視為雙親的合法後代」——看似明確,仍存在兩項爭議焦點:
- 婚姻是「一男一女」的結合;
- 它確立子女的「合法性」。
然而,努爾族(Nuer)的「女子與女子婚」違反了第一項標準,卻符合第二項。因此,若以「子女合法性」為核心標準或可解決問題。但 Edmund Leach 博士批評此定義模糊,特別是「合法子女」概念過於模稜兩可,並指出奈耶爾(Nayar)族的情形作為反例。
Leach 指出:奈耶爾族傳統上並無「真正的婚姻」(即《Notes and Queries》所說的婚姻),而只有「持續姻親關係」(relationship of perpetual affinity)。
婦女所生的子女,不論生父為誰,皆屬於母系血統,父權觀念不存在。孩子稱呼母親所有的情人為「主人」或「領袖」,但該稱呼不含任何生物學或法律上的父親意涵。
在母系、母居的奈耶爾社會中,婚姻唯一的社會意義,僅在於建立丈夫與妻兄之間的禮俗關係。
Kathleen Gough 在本文中的目標是反駁 Leach 的觀點,主張奈耶爾社會中仍存在父權的觀念,且婚姻確實能確立子女的合法地位。她也提出一個新的「婚姻定義」,以涵蓋奈耶爾這種特殊制度。
二、奈耶爾族的婚姻制度(以十八世紀中葉的中喀拉拉為例)
(1)社會結構與血緣體系
在英國於 1792 年接管馬拉巴爾海岸前,奈耶爾的親屬制度仍為傳統母系制。
社會分層如下:
- 王族血統
- 地方首領家族
- 村落頭人家族
- 平民奈耶爾諸亞族群
平民奈耶爾多為軍人或地主家族的附庸。他們的母系家族稱為 taravad,由兄弟姊妹與外甥女男共同居住與共產財產。家族中最年長的男性稱為 karanavan,為法定監護人與家產管理者。
幾個 taravad 聚集成一個 kara(村落),再由多個 kara 構成 enangu(聯宗群),彼此透過儀式維持連結。最重要的社交儀式之一即是女孩的童婚儀式(Talikettukalyanam)。
三、Talikettukalyanam(系金婚)
此儀式於女孩七至十二歲、尚未初潮前舉行,由連宗家族的男子擔任「儀式性新郎」。
新郎依村中占星師的指示被選出,在儀式中替女孩系上金製項飾 tali。之後象徵性地同居三日,四日後男子離開,不再負任何責任。
若女子於初潮前未完成此儀式,理論上應被逐出家族與種姓,故家庭常隱瞞月經初現。完成儀式後,女孩被視為成熟女性(amma),享有社會地位與婚配資格。
儀式之後,女子可與本族外但同種姓之男子建立性關係(sambandham)。男子可為平民奈耶爾、村長、貴族,甚至南布迪里婆羅門(Nambudiri Brahman),但嚴禁與低種姓男子發生關係,否則將遭逐出族群甚至被處死。
這些「訪妻婚」的丈夫夜來朝夕離去,彼此無專屬權利,可隨時解除關係。男子須於年度祭典贈送禮品,並在婦人產子時支付接生費,以表明潛在父權。若無人承認父權,則母子被逐出族群。
孩子稱母親所有的丈夫為 achan(主、公)。然而這稱謂不具生父意涵。Leach 因此認為奈耶爾族缺乏真正的「父親」概念。Gough 則主張,這種制度仍然建立了「合法父權的象徵」。
四、上層奈耶爾與婆羅門的高種姓通婚(Hypergamy)
高種姓奈耶爾如村長、貴族、王族常採取上婚制——女性與地位更高的男子結合,而男性則娶低一階者。王族婦女多與最高等的南布迪里婆羅門結合。
在這類婚姻中,丈夫同樣負責支付生產費與節慶禮物,但若其為婆羅門,則不得於白晝觸碰妻子或進食於其家中,以維持宗教潔淨。孩子稱呼婆羅門父親為「acchan+種姓頭銜」,但母親家族與該婆羅門之間並無「姻親稱謂」互用。
換言之,這關係雖具父權象徵,但仍受種姓界線制約。
五、奈耶爾與南布迪里雙方觀點之差異
在南布迪里體系中,只有長子能與婆羅門女子以吠陀儀式結婚並延續家系;次子以下僅可與奈耶爾婦女建立 sambandham。
對婆羅門而言,這只是妾侍關係(concubinage)。
然而 Gough 認為,這關係具合法性:
- 聯姻前有公開儀式;
- 子女被社會承認為合法後代;
- 這些婆羅門若無奈耶爾配偶,便無法為人父。
六、權利與義務:Talikettukalyanam 與 Sambandham
Talikettu 儀式婚
- 女子享有婚禮權與喪夫守喪權。
- 若未婚至初潮,理論上可被逐出甚至處死(Gough 在此被部分學者質疑)。
- 儀式丈夫無子女權利,但其存在使婦女之子被認可為合法血統成員。
- 若女子未曾行 tali 儀式即產子,母子將被放逐或殺害。
Sambandham 聯姻
- 男方無專屬權;女方可隨時結束關係。
- 女方有權獲禮物與生產費補償。
- 若無合法父權者,母子被放逐。
- 因此,「父親」概念雖不具經濟功能,但具象徵合法性與種姓純潔之社會功能。
七、對 Leach 的反駁與婚姻定義重構
Gough 指出,奈耶爾族並非完全沒有父權概念。雖然家庭非以「父-母-子」為經濟單位,但「婚姻」與「父權」在政治與種姓整合中仍具功能。
她提出的新定義如下:
婚姻是一種關係,建立於一名女性與一名或多名他人之間,使得該女性在不違反此關係規範的情況下所生之子女,能獲得其社會或階層中所有正常成員所共有的完整出生權利。
她逐語解釋:
- 「一名或多名他人」:涵蓋多夫制、群婚與女女婚。
- 「不違反關係規範的情況下」:指合法關係內之生育行為。
- 「完整出生權利」:包括由母系或父系獲得的繼承、身份與社會地位。
- 奈耶爾的情形即屬「母權合法化(legitimization of motherhood)」。
八、結論與評論
Gough 的研究嘗試以功能主義方式,說明即使在母系社會中,「婚姻」仍具有社會合法化功能,而非僅是儀式或性行為安排。
她的定義擴展了「婚姻」的概念,使其能包括奈耶爾族、努爾族及其他非西方婚制形態。
然而,她被後來學者批評過度以功能論詮釋儀式婚(talikettu),未充分處理奈耶爾族內部的權力與性別問題。
南蘇丹的努爾人婚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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